(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69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陈添洪、梁妹芳:
本院受理原告黄子扬诉被告陈添洪、梁妹芳 民间借合同工纠纷一案,因两被告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添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子扬支付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梁妹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