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02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于振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于振波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振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95元及违约金(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的违约金从每月11日起以每月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