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2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李志彪: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能诉被告李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志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行向原告梁永能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至清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志彪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