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1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李凤球、周朝:
本院受理原告邓惠贞诉被告李凤球、周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凤球、周朝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凤球、周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惠贞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清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凤球、周朝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