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22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梁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林少航诉被告梁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少航偿还借款19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计至本院指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少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梁建强负担 (该款已由原告林少航预付,被告梁建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林少航,本院不另行收退)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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