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66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1-05

胡艳芳、夏国伟、夏俊:

    本院受理原告范兆全诉被告胡艳芳、夏国伟、夏俊、方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胡艳芳、夏国伟、夏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每月按利息人民币4000元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8月16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6000元),暂合计216000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整;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保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4年12月1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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