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火灾房东索赔状告租客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11-14
小榄镇东区大街某出租屋一场大火,烧出了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过后,房东鲁先生清点物品发现损失15万,重新装修花费了近22万,他把租客告上法庭,索要总计37万余元的赔偿。租客周女士则提出反诉,称是鲁先生的老房子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应给租客作出赔偿。
记者昨日了解到,市第二法院已就这宗民事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房东租客均在事故中有过错,租客周女士需赔偿房东15万余元,房东鲁先生需赔偿周女士6800余元。目前,这起民事判决结果已生效。
出租屋火灾,房东告租客索赔近40万
周女士在2007年租下了鲁先生位于小榄镇龙山路地段两间商铺,用于经营餐饮。两年后,周女士又向鲁先生提出租用他小榄镇东区大街的一处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双方口头约定出租屋每月租金为1500元,与商铺租金一起交付。
2012年1月30日傍晚,鲁先生的出租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为150平方米。室内装修、生活用品、电器及床架等发生损毁,所幸的是并没有人员伤亡。消防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不明。
此外,出租屋房间墙壁和天花使用的都是可燃装饰材料,床上用品等可燃生活用品多,从而导致了火灾迅速蔓延和扩大。消防部门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统计,其中鲁先生的损失为144400元;周女士的损失为9922元。
2013年11月28日,鲁先生找装修公司花了近22万元才修好了房子,加上其他损失,这次火灾损失共计近40万。鲁先生向周女士索赔遭到拒绝,于是他在去年年底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租客提出反诉,要房东赔偿5万余元
周女士在法庭上提出了反诉。她称,鲁先生在将房子出租之前已经住了16年多,而且天花板、间隔等装修了可燃的夹板,不合格的电线全部藏在天花和间隔夹板里面,这严重违反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规定。
周女士租下房子后,只是在屋内增设了13张住宿铁床架及一批住宿生活用品。直到发生大火前,周女士也没有安装新的电线盒和不安全的电器,更没有将房屋的线路和装修改动。所以,出租屋的装修和电线安装都是鲁先生此前留下的。
火灾发生后,周女士临时安排所有员工到宾馆住宿,并购买了员工的日用品、服装等,为此花费了7223.3元。而大火烧毁了员工自带的生活用品等,损失4.5万元。两项损失合计52223.3元。
周女士认为,根据中山市小榄镇出租屋管理办法中“谁出租,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鲁先生在治安消防安全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中山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规定了出租房内不采用可燃材料作间隔,不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而这次失火的责任明显在于鲁先生的房屋有隐患且线路老化,她请求法院判令鲁先生赔偿5万余元,双方解除租约。
法院认定双方都有错,应做出相应赔偿
市第二法院查明,涉案的出租屋配备了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因此房屋在出租过程中已符合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女士作为承租人,理应合理、妥善使用、保管好出租房屋。如今,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而周女士对此没有申请复核。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火灾原因的情况下,周女士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及维护人,应承担起对出租房屋的妥善保管责任。
而鲁先生的房屋墙面及天花装修使用了大量的可燃性夹板,这是构成火灾事故损失扩大的重要因素,鲁先生也因此需承担责任。法院结合双方的过失,判令周女士担责60%,鲁先生担责40%。
这次火灾事故中,鲁先生直接损失和重新装修的花费,经法院最终认定为25万余元,担责六成的周女士应赔偿153743.48元。周女士在事故中室内设备损失 9922 元及火灾后的生活支出7286.3元,担责四成的鲁先生应赔偿6883.3元。目前,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