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上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中山市启志皮具制品厂、周明:
原告陈庆章诉被告中山市启志皮具制品厂、陈春雨、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春雨对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中山市启志皮具制品厂、周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陈春雨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陈庆章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