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熊茂华、熊茂新:

  本院受理原告郭延强诉被告熊茂华、熊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熊茂华、熊茂新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茂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清还原告郭延强借款90000元及利息(上述借款的利息,以4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分别按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延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被告熊茂华负担(被告熊茂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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