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06号上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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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原告潘锡坤、李亚杰诉被告梁富全、杨结群、东莞市亚力电器有限公司、李志刚、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伟盛塑料五金厂、冼伟佳、中山市集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友联纸品厂、刘友雄、中山市丰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致发电器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06号,已经审理终结,潘锡坤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上诉状。

  上诉人潘锡坤请求撤销(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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