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胡杰培:

  本院受理原告邓棋基诉被告胡凯琴、胡杰培、蒋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凯琴、蒋志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连带向原告邓棋基清偿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5088元;

  二、驳回原告邓棋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原告邓棋基负担47元(原告邓棋基已付2224元),由被告胡凯琴、蒋志汉负担2177元(该款已由原告邓棋基垫付,被告胡凯琴、蒋志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邓棋基,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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