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司徒小兴: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芬诉被告司徒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司徒小兴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司徒小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丽芬归还借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司徒小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