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雷创业、麦旺笑:

  本院受理原告卢玉萍诉被告雷创业、麦旺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钊业、麦旺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卢玉萍清偿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4年8月1日止,从2014年8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玉萍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6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6016元,由被告雷钊业、麦旺笑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卢玉萍垫付,被告雷钊业、麦旺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卢玉萍,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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