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03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李小妍:
本院受理原告黄茂峰诉被告李小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小妍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145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