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47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李文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文森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本案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当月应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暂计至2014年8月,被告应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2544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本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当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8月5日,从逾期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以每天千分之十计算滞纳金,为4960.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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