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98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刘永辉、肖幸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丽诉被告刘永辉、肖幸华、何少兴、刘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刘永辉、肖幸华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