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4

李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剑武诉被告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红英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借款违约金30000元,合计9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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