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人为朋友担保借款惹纠纷

●律师: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连带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12-05

    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古镇经商的印度籍男子安旭(中文名)于去年1月轻易为朋友的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拿自己的房产作抵押。结果朋友没法还钱,安旭也连带上法庭,并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昨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经法官向安旭解释中国法律规定后,他主动到法院执行局还清了全部欠款。
    ●案情回顾:印度商人担保借款被连带清偿
    2014年7月15日,市第二法院执行二庭受理了一宗涉外执行案。2013年1月,中国商人张某向温某借款50万元,印度籍商人安旭为张某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承诺为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张某无法还款,温某将张某及安旭一并起诉到市第二法院。该案经过审理,市第二法院于今年5月7日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清偿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安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安旭在古镇有一处房产可供处理。安旭为自己提出了许多“辩护”理由,包括管辖权的问题、对连带责任理解的问题、申诉等问题。经过法官解释后,安旭解除疑惑,并自愿刷卡缴纳全部执行款项共计63万余元,该案得以执结。
    ●律师说法:担保人连带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周军律师。周律师建议,市民在为他人担保借款时,应慎重考虑被担保人即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此外,担保人还得注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就需要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额度等。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清债务,担保人连带清偿后,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追偿时,应提供代为清偿的凭证、记录(如银行转账凭证、债权人收款时出具的收据等),同时要注意行使追偿权不要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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