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60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22

  陈耀荣:

  本院受理原告邓信明诉被告中山市红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耀荣、黄冬云、吴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耀荣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红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自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月利率2%,从2014年6月27日暂计算至2014年8月26日为40万元);2.被告中山市红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律师费27万元;3.被告陈耀荣、黄冬云、吴清华对被告中山市红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中山市红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耀荣、黄冬云、吴清华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