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59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29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59-2号
谭胜福:
本院受理原告伍国梁诉被告谭胜福、黄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须转入普通程序。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谭胜福、黄传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伍国梁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借款本金27000元以月息2%的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传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伍国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伍国梁负担55元,被告谭胜福、黄传安负担495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谭胜福、黄传安负担(被告谭胜福、黄传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