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59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29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59-2号

谭胜福:

    本院受理原告伍国梁诉被告谭胜福、黄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须转入普通程序。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谭胜福、黄传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伍国梁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借款本金27000元以月息2%的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传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伍国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伍国梁负担55元,被告谭胜福、黄传安负担495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谭胜福、黄传安负担(被告谭胜福、黄传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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