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72号判决书公告2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29

区启光、李惠好:

    本院受理原告藏美玲诉被告区启光、李德海、李惠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区启光、李惠好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区启光、李惠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藏美玲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藏美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8820元,由被告区启光、李惠好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区启光、李惠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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