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9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29
李贻化:
本院受理原告廖润玲诉被告李贻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贻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贻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行向原告廖润玲返还款项3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7元,共计107元,由被告李贻化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