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9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29

李贻化:

    本院受理原告廖润玲诉被告李贻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贻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贻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行向原告廖润玲返还款项3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7元,共计107元,由被告李贻化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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