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黄圃一男子购买两只猕猴 买卖双方均判刑!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08
中山黄圃一男子前往
广东省阳山县向当地村民
先后以2000元、3000元的价格
购买两只猕猴后被警方抓获
近日,我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买卖双方都因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判刑!
案情回顾
01
卖方广东阳山村民梁某称:“我不知道这个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不懂法律,不知道这样犯法。
买方中山黄圃一男子彭某称:“我很喜欢小动物,买猴子回来也只是自己喂养,没有想过要卖掉。”
02
被告人彭某非法购买的两只猕猴
2019年4月及2020年5月,中山黄圃一男子彭某(化名)未取得行政许可,没有国家级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在广东省阳山县向同样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当地村民梁某(化名)先后以2000元、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猕猴,并在中山黄圃一旧养猪场进行饲养。
被告人彭某饲养猕猴的地方
2021年6月,公安人员在中山黄圃一旧养猪场被告人彭某抓获,并缴获上述2只猕猴。同年11月,公安人员在广东省阳山县抓获被告人梁某。经鉴定,上述2只猕猴至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总价值至少为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家属已代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彭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均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彭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家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判处被告人梁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李肖霞法官表示:我国历来重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不仅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界定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对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法官呼吁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野生动物资源在生态环境中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保持和促进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维护生态平衡,从而确保人类拥有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一旦放任其滥捕滥杀、随意买卖,将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最终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
中山二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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