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卖假五粮液被起诉赔4万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1-29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诉被告林先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百货商场销售假冒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五粮液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五粮液品牌的商业信誉,将商场经营者林先生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五粮液公司获赔4万。
    原告五粮液公司是中国五粮液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经五粮液集团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林先生经营的中山市某百货商场是一家大型综合商场,且经营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原告五粮液公司接到消费者假酒投诉后,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商场购得五粮液酒一瓶。经鉴定,该酒为假冒五粮液品牌的酒。被告林先生销售假冒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五粮液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五粮液品牌的商业信誉。原告要求被告林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库存假冒商品,并在某报刊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支付原告五粮液公司赔偿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2万元等。
    法院认为,五粮液集团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五粮液公司要求林先生停止销售、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因五粮液公司、林先生均未能就五粮液公司被侵权期间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林先生销售侵权商品的确切数量和获利情况进行举证,综合考虑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林先生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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