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0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孟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孟刚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52元及违约金(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的违约金从每月6日起以每月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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