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冼星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紫君诉被告冼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54号,因被告冼星华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清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清还欠款完毕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2013年12月30日起计至清还欠款完毕止,以借款120000元为基数,每日按借款千分之二作违约金计付)‘

    3、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律师费1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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