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判决书公告2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陈兆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兆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陈兆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兆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按203.56元/月的标准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的物业服务费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3年10月起以各月应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于各月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金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兆乾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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