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23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04

梁学强、梁学浪、黄健仪:

    本院受理原告陈标满诉被告梁学强、梁学浪、黄健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三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借款人民币12000元(按月息25%计付,计至清偿之日止,自2014年7月29日暂计至2014年11月28日)给原告;(合共人民币13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3月18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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