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任性离职造成公司损失一审被判赔公司6700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2-09
离职、维权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行使权利必须理性且依法进行。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院刚审结的劳动纠纷:一名医疗科技公司员工任性离职,造成公司损失,一审被判赔偿企业6700余元。
2014年4月,中山市某医疗科技公司与蔡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蔡某为该公司生产线长。2014年7月7日,蔡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向公司书面请假一天,后又口头请病假两周,医疗科技公司都给予了批准。
然而两个星期过后,蔡某就没再回公司上班了。2014年7月25日,蔡某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发了一条短信,称由于个人原因不再回去上班。蔡某无故连续旷工多日,给公司一线生产管理造成了损失。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蔡某签名同意就公司的损失赔偿6742.89元。
但蔡某此后一直拖欠赔偿金,后来被企业告上法庭。市第二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这起案件中,蔡某和公司离职时约定了同意赔偿公司损失6742.89元,但至今都一直没有支付。这个事实有相应的律师函(保证书)佐证,蔡某拒不到庭,法院据此采信了医疗科技公司的主张,并于近日一审判令蔡某于赔偿医疗科技公司损失6742.89元。
市第二法院高嘉敏法官提醒,劳动者如要辞职,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