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冲凉房内煤气中毒身亡

承租人和房东被判共担责八成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2-12

    2014年2月10日,南头镇一处房屋发生一起意外,租客阿英在入住后死于冲凉房内。事后,死者家属把房屋承租者和房东告上法庭,索赔71 万余元。租客死因究竟如何?涉案的房屋是否宾馆经营模式?这起责任该如何分配?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
    ■女子冲凉房内离奇死亡
    阿英是中山人,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父母已去世,与阿强为兄妹关系。阿福是湖南人,长期在中山务工,2010年7月起,阿福开始承租中山人阿全位于南头镇南头大道的房屋一处,用于经营旅馆业务,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对外悬挂招牌“豪华住宿”字样广告。
    2014年2月10日凌晨,阿英入住“豪华住宿”207房,该房间冲凉房装有某知名品牌燃气热水器一台,由煤气瓶供应燃气,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当日中午12时许,阿福发现阿英死于该房间冲凉房内。
    阿强认为阿英作为消费者入住豪华住宿,被告有义务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否则,无论两被告基于何种合同关系经营该旅店,其均应就阿英的死亡结果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旅馆的经营者阿福及房东阿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4196.2元。
    ■女子因煤气中毒致死,涉案房屋属不属于旅馆?
    市第二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阿英死因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8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阿英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经营模式不同,房屋承租者要承担的责任也不一。阿强认为,涉案房屋是旅店经营模式,而两被告则主张是采取出租屋管理模式。为查明案情,该案的承办法官曾志专先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死者死亡当天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当时的照片,后又前往案发现场,对死亡的现场环境及“豪华住宿”的经营模式进行了解,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提供被褥、毛巾、杯子、拖鞋、一次性生活用品,房费一天一结。因此,法院认定房屋采用的是宾馆管理模式。
    ■经营者承担六成责任,死者与房东各承担两成责任
    法院认为,阿英向阿福的宾馆支付了相应的房费,阿福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阿福没有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燃气热水器及排烟管道设施,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阿英死亡,阿福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阿福采取了宾馆的经营模式,他应依法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才能合法经营。房东阿全在享受阿福支付的租金收益的同时,也负有对阿福经营使用涉案出租房进行一定管理和监督的义务。阿全在长达四年时间里放任阿福无牌经营宾馆业务,也应对死者承担一定责任。
    而阿英作为成年人,也应对使用燃气热水器负有注意义务。因此,阿英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阿英自行承担20%的损失,被告阿福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阿全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阿福赔偿阿强409640.82元,阿全赔偿阿强131546.94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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