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四大杀手”性格不合经济纠纷婚外情婆媳关系

市第二法院离婚案件每年上涨约10%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3-06



    2014年9月,古镇的苏先生再次向市第二法院古镇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自2013年11 月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苏先生称他与邓女士无法破镜重圆。双方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很大分歧。近日,市第二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只是市第二法院近6年来3600余件离婚案件中平常的一例。昨日,市第二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院近6年审理的离婚案件分析报告,抽样调查显示:性格不合、经济纠纷、婚外情、婆媳不和成为婚姻家庭稳定的四大杀手。
    ■典型案例一:夫妻性格不合,丈夫实施“冷暴力”
    2014年10月,阜沙镇的李女士向市第二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女士在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丁先生,随后在200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李女士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丁先生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李女士称,他们婚后感情还可以,直到2007年开始双方因建房问题产生矛盾感情转淡。李女士认为,双方缺乏沟通,丁先生经常对她进行“冷暴力”,而且丁先生没有责任心,不参加工作,不负担家庭开支,导致双方感情日渐转淡。如今,双方已没有感情,因此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市第二法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去维系,双方应多给彼此机会,相互谦让,正确处理婚姻的低谷期,不断调适彼此心态共同努力化解矛盾。若双方能够多沟通多交流,互相谅解互相信任,仍有和好可能。近日,市第二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典型案例二:夫妻矛盾丈夫动武,妻子患精神分裂症
    2012年,80后的刘女士和李先生于互联网认识后互生好感,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并于2013 年底生育一个女儿。2014年初,刘女士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搬回娘家生活。刘女士遂起诉称由于与李先生性格不合,且长期对她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同意离婚,并承认自己脾气暴躁,婚后双方经常发生语言冲突,导致他婚后曾多次殴打刘女士。但李先生认为,刘女士的精神分裂症并不是由于他的殴打造成的,因此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和刘女士在日常生活当中并没有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经常发生语言冲突。李先生更是以动武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此外,法院考虑到李先生承认在婚后多次殴打刘女士,无论家暴是否是刘女士精神分裂症的诱因,李先生这种行为对刘女士都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及精神刺激。法院酌定李先生应向刘女士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建议
婚前应达成共识和理解双方还应增强法律意识
    据了解,市第二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以女性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居多。该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法官梁春燕建议,女性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婚前应打牢感情基础,加强对对方性格观念、教育背景、经济状况及家庭成员等各方面的了解,达成共识和理解,避免日后发生矛盾。
    此外,夫妻双方应互相忠诚,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体谅。夫妻双方还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如结婚时应进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做好双方婚前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进行财产公证;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寻求妇联组织、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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