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39号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7

梁锦明、梁堂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景炽诉被告梁锦明、梁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景炽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