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2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7
蔡凤:
本院受理原告林少航诉被告蔡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行向原告林少航偿还借款3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清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少航超过上述第一项判项数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蔡凤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