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4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7
蔡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按110.22元/月的标准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7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履行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自2011年7月起每季度首月16日起以当季应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梯灯费131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金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凤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