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4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7
蔡凤、张优郊:
本院受理原告孙铜诉被告蔡凤、张优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凤、张优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孙铜归还借款本金7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8000元自2013年8月19日起,30000元自2013年12月15日起,40000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还之日止);
二、被告蔡凤、张优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孙铜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蔡凤、张优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