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9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7

杨友根:

    本院受理原告廖润玲诉被告杨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润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61元,共计111元,由原告廖润玲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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