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7
马葵心:
本院受理原告陈惠英诉被告马葵心、李成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葵心、李成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惠英归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3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起,另5万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清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马葵心、李成棠负担。该款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