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67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7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67号
赵爱玲、郭丽冰:
本院受理原告陈铨标诉被告赵爱玲、郭丽冰、郭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违约金26000元,合计28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