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被发现喷辣椒水拒捕终被抓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3-18

    本报讯 两名广西男子伙同他人翻墙入室盗窃,被屋主发现后其中一人还朝对方喷射辣椒水拒捕,最终多名村民合伙把跳入河涌的窃贼抓获。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喷辣椒水的被告人陈某被判犯抢劫罪,获刑3年,刘某犯盗窃罪,获刑1年半。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24日,广西男子陈某伙同“木二”、“阿庆”(均在逃)密谋盗窃后,驾车来到三角镇被害人卢先生住宅外。几人用事先携带的千斤顶等工具撬开一楼窗户的防盗网并爬窗入内。行窃过程中,“木二”开车接应,陈某、刘某及“阿庆”翻墙入内盗窃,盗得卢某7570余元现金及金项链等物(折合价值3130元)。
    几人后在逃至住宅门外时,被卢先生等人发现。卢先生大声呼喊抓小偷,邻居陈先生听到呼喊便马上起床查看。“我发现一名嫌疑人手拿一个蓝色的手袋往鱼塘边逃跑,之后我驾驶摩托车追上去,该男子就往高平村飞机场的方向逃跑,因我的摩托车无法驶入,便致电我表弟帮忙拦截。”陈先生说。
    “在几名男子快追上我时,我便持辣椒水向他们喷射,见他们仍在后紧追,我就跳进旁边的河涌但还是被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并被当场缴获部分财物及作案用的辣椒水。”被告人陈某供述。
    去年4月4日,警方在广州将刘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部分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法院查明,两名被抓获的被告人中一人吸毒,一人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陈某当天被抓获后就被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刘某则在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陈某、刘某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过程中,陈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他的行为依法应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近日,法院对两人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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