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胜诉获判赔15万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3-20
3月19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该院刚审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是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被告则是44 岁的中山人何某明。西门子公司以何某明侵害该公司商标权为由,索赔30万元。这起知识产权纠纷,还得从两年前发生在东莞一精装修楼盘曝出假冒名牌厨具一案说起。
■精装修楼房用的却是假名牌厨具
2012年年底,东莞市一楼盘业主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称他们买的精装修楼房自带的西门子品牌燃气灶、消毒柜等厨具,都是假冒伪劣产品。随后,当地工商部门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了查处,发现负责该楼盘的装修公司承接业务后,向中山人何某明采购了燃气灶、消毒柜等产品,这些产品都贴了“SIEMENS/0.M”等标识。
2013年5月7日,何某明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拘。2014年1月16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明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SIEMENS/0.M ”与西门子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SIEMENS”在视觉上有差别,不是相同商标,何某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决定对何某明不起诉。
■西门子索赔30万,被告称仅赚3万
2014年10月8日,西门子公司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西门子公司认为,何某明未经许可,擅自在燃气灶、消毒柜、抽油烟机产品上粘贴SIEMENS商标并销售,其行为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西门子公司索赔30万元。
何某明在法庭上辩称,这些厨具是他从一家电器公司买来转卖给装修公司的,当时不知是侵权商品,一共赚了3万余元。被东莞工商部门查处后,他还赔了业主1.3万元。又被刑拘8个多月,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巨大的教训,请求法院驳回西门子公司的诉求。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被告赔15万余元
何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西门子公司索赔30万,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市第二法院认为,何某明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此外,“西门子”是西门子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和注册商标,“西门子”家电厨房产品属于全国知名商品。何某明在销售的燃气灶、消毒柜、抽油烟机商品上标注的信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何某明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何某明该为此赔偿多少钱?法院认为,东莞该楼盘开发商指定用西门子品牌,何某明的侵权行为会导致西门子公司市场份额减少,但西门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30万索赔金额的具体来由。由于双方都认可何某明销售侵权获利为147500元,法院遂以147500元确定赔偿数额,并酌定西门子公司维权的律师费5000元由何某明承担,因此一审判令何某明赔偿西门子公司152500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