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乘车撞栏身亡“继母”告车行被驳回

法院认为以摩托车刹车失灵为由索赔近37万证据不足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3-25

    2014年3月7日,59岁的四川人姚某芬将古镇某电动助力车行老板陈某全告上法庭。姚某芬称,其继子黄某洪在陈某全的店里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4天后就发生交通意外身亡。事后,机动车检测站检验报告载明涉案车辆前后制动均失效。姚某芬以此为由提起诉讼索赔近37万。昨日,记者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姚某芬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求。
    ■摩托车撞护栏,两男子身亡
    2013年8月9日19时42分,古镇镇东岸北路海洲宏发楼对开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撞上道路中间护栏,车上人员黄某洪当晚经抢救无效身亡,另一人李某均也在4日后经抢救无效离世。
    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发现,黄某洪和李某均都没有驾驶证,黄某洪心脏血液酒精含量为73.8mg/100ml。但对于事故形成原因,交警部门认为事故的驾驶员无法确定,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经调查,涉案的摩托车是黄某洪出事4 天前在古镇一间助力车行花1050元购买的,是一辆二手摩托车。2013年8月19日,沙溪镇机动车检测站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检测,发现车辆出厂日期是2008年,该车前后制动都失效。
    48 岁的黄某洪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他的父亲已经在2011年去世。姚某芬称自己是他的继母。2014年3月,姚某芬向法院起诉车行老板陈某全,索赔死亡赔偿金等近37万元。
    ■车行是否该为涉案二手车担责?
    陈某全在法庭辩称,黄某洪驾乘摩托车时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戴头盔,而且存在酒驾的行为。陈某全认为,黄某洪作为车主,应对自身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和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涉案的二手摩托车是原车主杨某在2013年7月31日转让给陈某全的车行的。黄某洪在2013年8月5日那天两次到店里看该辆摩托车,最终以1050 元买下摩托车并且表示不需要车行保修,随后驾车离开。在黄某洪出事前几天,车辆一直没有出现问题。陈某全认为,他作为卖家已经明确告诉了黄某洪有关车辆的状况,并向他询问是否保修及提醒驾驶注意事项,已经完全履行了销售者的责任。
    姚某芬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对车辆进行质量鉴定,但因为没有按通知预交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终止。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求
    在这起事故中,车主陈某全该不该承担责任?
    市第二法院认为,姚某芬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只是说明了车辆事故后存在制动失效的问题,但不足以证明车子在事故前存在同样的问题或其他缺陷。对此,姚某芬应提供更多的证据。但是,姚某芬没有预交费用导致质量鉴定终止,姚某芬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退一步说,即使是车辆存在缺陷,姚某芬还需要对缺陷是否因陈某全的过错所造成,及该缺陷与黄某洪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黄某洪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为73.8mg/100ml,黄某洪存在酒驾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而且,黄某洪死亡时年龄为47周岁,已经属于中年人士,姚某芬应提供证据证明她与黄某洪的父亲结婚时间,并证明与黄某洪形成了抚养关系,才能主张相应的权利。对此,姚某芬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近日,市第二法院据此驳回了姚某芬的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