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25

梁泽强、郭杏欢: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烽诉被告梁泽强、郭杏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世烽支付支票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支票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杏欢对被告梁泽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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