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25

中山市国傲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国清诉被告中山市国傲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国傲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尹国清支付支票款124000元(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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