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25

崔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罗志坚诉被告崔艳红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志坚与被告崔艳红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罗佩怡由原告罗志坚抚养,被告崔艳红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原告,直至罗佩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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