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25

靳峰:

  本院受理原告何桂华诉被告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桂华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4日起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6000元在该部分利息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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