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4-01
吴锦辉:
本院受理原告郭超明诉被告吴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吴锦辉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超明支付砂款305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2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