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4-17

黄金发:

  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华诉被告黄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金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梁建华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3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黄金发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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