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5-05
中山市煜城电器有限公司、陈习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优礼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煜城电器有限公司、陈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4)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煜城电器有限公司、陈习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139900元给原告中山市优礼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二、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