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5-05
林楚光:
本院受理原告邓发枝诉被告林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4)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林楚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09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邓发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林楚光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