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08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2083号
赵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高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贝舒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常国峰、赵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20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贝舒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63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6352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常国峰、赵敬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贝舒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20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赵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22588210 承办法官:石一夫